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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452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6【实施日期】2014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4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
政办发〔2012〕16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长制”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淮发〔2009〕12号),现就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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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坚持保护优先,切实做到“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河道管理机制;坚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实行远近结合、综合治理。(三)目标任务。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2014年全市61条省级骨干河道全面落实“河长制”管护制度,2015年全市全面落实县乡河道和村庄河塘“河长制”管护制度,到2020年实现全市河道管护现代化,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二、健全机制、强化领导(四)进一步深化“河长制”领导责任制。“河长制”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落实责任。市“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各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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