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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收购站、点包括收购站、收购点、收购亭,下同)由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及主管部门协同城建、城管、工商等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规划定点。第九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者,须持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须持有苍山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及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颁发的《苍山县废旧物资市场准入证》、《苍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废旧物资流动收购人员,须持有苍山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及主管部门颁发的《苍山县废旧物资流动人员收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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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从事生产性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企业在取得经营资格后,须到公安部门予以备案。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实行规范管理,网络经营。全县各回收站、点的回收物品一律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公司统一分捡、加工、调拨、销售。再生资源总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护;(二)具备储存、利用和加工功能;(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四)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五)符合《苍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要求;(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苍山县再生资源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公安部门备案等证件齐全;(七)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财务核算机构;(八)三分之一的职工持有《再生资源回收职业技能资格证》。各乡镇及社区要设再生资源回收站,千人以上的村设一处回收点。站(点)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要本着与城乡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社区管理相统一,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设立回收站、点;(二)符合社区环境卫生要求;(三)营业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四)具有《苍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五)从业人员具有《再生资源回收职业技能资格证》。居民小区应设置收购亭,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影响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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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营业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三)统一样式、统一制作门牌标识;(四)收购的废品日收日清,不准过时堆放。第十一条除统一设置的回收公司和收购站(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点。任何回收企业和个体回收户不准随意购买拆解机动车辆。有报废机动车辆需要拆解的一律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公司验证手续合法后,交给有拆车资格单位进行拆解。第十二条对回收站(点)及流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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