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科技计划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新型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系指:根据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设立的以省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及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计划。它包括研究、开发、产业化等不同宗旨、目标和重点支持方向的各类专项科技计划。第三条本办法适应的专项科技计划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含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科技兴贸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科技新产品计划、科技扶贫计划及科研基础条件建设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第四条省科技计划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参与省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服务人员,均应按照省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责任机制,增强创新意识,建立科学、民主、开放、创新的管理制度。第五条省科技计划由省科学技术厅统一组织计划指南制定、年度计划申报、计划立项与任务下达、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鉴定和专家咨询等工作。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推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接受省科学技术厅有关委托,实施授权的职责和权限。在科技计划管理过程中,省科学技术厅可根据需要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行使部分计划管理职能,通过签定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建立正式的授权或委托关系。被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能,并接受省科学技术厅的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科技综合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①制定科技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②对各专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经费安排进行综合协调、平衡,负责统一下达全省科技计划;③组织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的评审,并对项目实施和验收进行监督管理;④对各专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统计及信息发布。各专项科技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①确定科技计划年度支持重点;②
f审定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及计划任务书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推荐提名全省年度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③组织项目实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