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说道德诉求。对于濒死者是否有什么未了的愿望,或者对提高死亡的质量没有进行关注。临终关怀其就是要从濒死者出发来围绕提高死亡质量的一种护理方式。这种方式在孝道下,往往被忽视。二社会转型导致伦理环境缺失,给临终关怀带来伦理困境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新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传统的伦理道德正受到冲击,造成了现代的伦理道德失范,出现了传统伦理道德与现代伦理道德冲突。伦理环境对人行为是具有引导和知道作用的。从宏观上说,我国新的伦理道德环境还没有生成。由此可以推演到微观上,在医疗保健系统中,还没有形成一个大的积极的伦理环境。医疗保健系统中的伦理环境,主要涉及主体应该做些什么,或者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没有形成伦理环境,临终关怀本质上就需要伦理支撑,现在没有伦理支撑,就无从实施临终关怀。特别是对临终关怀的伦理原则、道德规范以及道德选择、道德行为问题,都没有办法得到很好的解决,给临终关怀带来了发展障碍。三知情权与病情保密的冲突,致使临终关怀陷入了两难境地临终作为整个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任何人都逃避不了的。正如海德格尔认为,人是向死的存在。希望和知晓病情是病人的权利。因此在临终者的医护过程中,医护人员往往会面临是否满足病人对病情的知晓权问题。另一方面,对于临终者的家属来说,他们希望通过对病情的保密,来延缓临终者的忧虑和痛苦,
第3页共6页
f来延长他们活下去的时间。医护人员在临终者和临终者家属之间就存在一种两难的道德选择。在对待病人上,要建立一种诚信的道德品格,使临终者能够积极地投入到对临终前的治疗和方案的设计等;对待临终者的家属问题上,同样也要建立一种诚信的道德品格,使临终者家属也能积极地投入到临终关怀的活动来。为此,实践中的临终关怀,对于实施关怀着来说,由于知情权和病情保密的主体差异,造成道德选择的困境。四不同社会规范的冲突法律和道德作为当下社会最主要的社会规范,随着社会发展,法律和道德相互融合、互相影响,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我国正进行法治国建设,法律规范作为社会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规范,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了实施临终关怀,则必须要符合法律的标准。法律关注人的生命健康权,则应当通过医疗等先进的手段去维持人的生命,而临终关怀在道德诉求上讲求人的临终生命质量的提高,护理重于治疗等,都与法律的规定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