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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入征税问题研究摘要:目前,对非法收入是否征税是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对非法收入征税,笔者对此也持肯定态度。非法收入征税符合课税实质要件;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符合税收效率原则。关键词:非法收入;征税;实质征税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一、非法收入的概念分析传统的税法理论认为,应税所得应当是合法所得,非法所得不应课税。他们认为:“税收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凡列入征税对象的物件或事物,都意味着国家承认了它们的合法性。由此决定了,只有合法的所得才能列为征税对象,而那些非法所得,如走私所得、贪污所得、盗窃所得、抢劫所得、赌博所得和诈骗所得等等,则应加以没收或取缔,不应列为征税对象。”笔者认为对于非法收入概念要作如下把握:非法收入的外延大于违法收入。“违法”是违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一切行为,而“非法”指的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中,某种行为的权利并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是游离在法律规范之外。而在“私权利无禁止即许可”的观念下,对于法律、法规所没有禁止但又未明确表示允许的中间地带和对于法律文件中尚未规定到的道德性规范都应纳入到“非法”中。根据上述对非法收入的理解,非法收入是:当事人从事非法行为后而获得的财物,由此,非法行为是非法收入产生的前提。另外,当事人确实获得了财物。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的非法行为,但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的财物、利益,则即使其行为的危害性足以使其受
f到最严厉的惩处,也不能进而讨论征税问题。二、对非法收入征税的理论基础实质征税原则要求在适用税法时,必须认定征税要件事实,如果征税要件事实的“外观和实体”相冲突,则只能依照其实体来判断。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税收管理上都遵循这个重要的原则。如德国《税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满足全部课税要素或部分课税要素的行为,不因其违反法律上的命令或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情况而妨碍对其行为的课税。”我国虽无明文规定要对非法收入征税,也同样无明文规定禁止对非法收入征税。但法律条文中体现实质课税原则的比比皆是。例如1993年12月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0条,特别是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第36条中都加大了对实质课税原则运用的力度。2005年8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传来消息称,税收基本法起草研讨会已把实质课税这一原则提上议程。由此可见,实质课税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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