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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或拼建:大楼、公寓、庭院住宅及新式住宅;
f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建设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保护建筑;按规划建成的居住区的建筑和历史上已建成完整的质量较好的新村;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旧建筑加层或拼建后(包括原地翻建加层),其容积率已超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指标的建筑;基础、结构不允许加层的建筑。二、凡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的房屋,重要地区的房屋加层或拼建,应先争的是房管局同意。三、申请房屋加层或拼建,必须整的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同意,按规划管理规定审批,必须符合以下管理和技术要求:1、房屋加层设计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应符合《XX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定,以及本市房屋结构抗震加固的有关规定;2、房屋加层,须事先由经核准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加层房屋进行技术鉴定,并提交数书面鉴定报告;3、房屋加层或拼建必须综合考虑加层后给排水、煤气及供电增容的可行性,并征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的意见,保证提取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承担增容改建的费用;4、房屋加层或拼建的设计必须与原房屋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立面处理、外墙面用材及色彩应与原房屋保持一致;5、申请房屋加层或拼建,应附设计方案、结构鉴定报告及公用设施可行性报告,按市和区、县的“分权明责”规定,报送房管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核发加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f6、房屋加层或拼建的施工,必须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施工工程质量由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7、房屋加层或拼建施工应采用相应保护措施,保障原房屋使用单位、居民的正常使用和合法权益,使原有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适当改善,并事先做好居民工作。四、对违反上述要求的,规划、房屋管理部门及房屋产权所有人有权追究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不按有关规定,擅自越级审批加层或拼建的规划、房产管理部门,上级部门也应追究其有关责任。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其执行。在此之前,已批准尚未动工的项目,按本规定办法。六、各区、县房产、规划管理部门,要对在建加层或拼建项目作一次清理,清理结果于10月底以前报市房管局、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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