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沪财库20084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091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沪财库200843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的《上
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由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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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1.货物(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2)机动船艇;(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5)多功能一体机;(6)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7)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8)电梯;(9)锅炉;(10)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不包括标志类配件、帽类、鞋类、装具类);(11)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12)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14)药品;(15)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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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工程(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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