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专项资金分月用款计划表》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四节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获得《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和第八款的匹配、奖励、资助资金的,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区文促中心报送企业发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四十二条获得《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款和建设版权综合业务公共服务平台资助资金的,应当与文促中心签订
9
f项目协议和项目任务书,并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文促中心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四十三条区文促办公室负责资助项目的验收,区文促办
公室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开展绩效考评。第四十四条区文促办公室应当每年对东城区文化创意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第四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
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经区文促办公室、区财政局认定后,财政局有权收回全部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任何项目申请;项目因故中止,财政局将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
第四章其他扶持政策的落实
第四十六条申请试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扶持政策的文化创意企业,应当填写《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申请享受其他扶持政策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表》),报区文促中心进行审核。第四十七条申请《试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扶持政策的企业,区文促中心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后,将《资格认定表》转有权处理的部门及时处理。
10
f第四十八条申请《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扶持政策的企业,区文促中心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后,将《资格认定表》转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行政服务中心”)处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在接到《资格确认表》后,应当主动与申请企业联系,并按照《东城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工作程序落实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最高”、“不超过”、“不短于”、“不低于”均含本数。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所述5日、10日、20日、30日、60日均为工作日。第五十一条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由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办公
附件:《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主题词:文化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