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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东城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增强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落实《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强区战略纲要》和《东城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试行办法》在执行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三条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拨款,用于扶持符合《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创意企业或项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第四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奖励、匹配、补贴、无偿资助的方式,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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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试行办法》适用于符合《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文化创意企业。第六条适用《试行办法》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在北京市东城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东城区完成国税、地税、统计登记的企业。《试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所述的担保公司除外。(二)企业从事或主要从事文化创意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经营中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五)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第七条东城区文化创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二)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第八条《试行办法》中所称的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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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二)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三)年销售额不超过4000万元。第九条《试行办法》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的聚集区,是指经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示范基地。示范基地的认定办法由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促办)另行制定。
第三章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一节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十条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专项资金采用奖励、匹配、补贴、资助等方式。第十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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