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农民的话语权得不到有效的重视。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够使农民的话语权得到应有的重视。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图分类号:f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提出的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是我国当前的一个基本国情。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在这个阶段,只有实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略,加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我们才能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践证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为农业产业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对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和农业组织化程度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农民组织化问题事关重大,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高低从诸方面促进
f或制约着三农问题的解决。顾名思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当然是农民,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又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载体,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一)改善农民的弱势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我国农民数量巨大,但分散程度很高,无法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在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的发展中涉及权利维护、发展机会、平等待遇等自身利益时,往往成为“沉默的羔羊”。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耕地被大量征占用,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事件大量发生。单个农户势单力薄,自身合法利益的保护往往因缺乏基本的诉求渠道而受到漠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在提高组织化程度的基础上增强其外部谈判能力,可以在提高利益保护能力方面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二)提高农民综合性的社会化服务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愿组成,代表农民自己的利益,它在提高农民综合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