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和表决。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四条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1、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的中止、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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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公司的合并、分立;(注:事项内容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增加)第五章监事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12人),由股东共同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共同委派可以连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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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八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监事会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人(注:不少于3人),包括名股东代表和名公司职工代表(注: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共同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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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高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