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装饰工程计算规则
目
总则第章土方
录
第二章打桩第三章砌筑第四章砼及钢砼第五章钢砼及金属结构驳运、安装第六章门窗及木结构第七章楼地面第八章屋面及防水第九章防腐及保温、隔热第十章装饰第十一章金属结构制作及附属工程第十二章建筑物超高降效及建筑物构筑物垂直运输第十三章脚手架
f总
则
一、本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本市统一的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二、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上海市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和装饰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三、工作量计算除依据《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从本规则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1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其说明;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四、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按以下规定计算: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5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五、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立方米、平方米、米取两位;吨取三位;千克、件等取整数。
f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高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二、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三、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五、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六、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