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6号20071113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租房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京政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认定、配租、补贴发放及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f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其中:老人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提供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