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女性就业歧视问题
摘要:调查显示,目前,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性别结构趋于平衡,在校女大学生
和女研究生的比例已分别达到514和49,女大学生、研究生和男生一样受到良好教育,同样希望人生出彩,梦想成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女大学生常常难以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在目前的各类招聘中,直接而明确的拒接女生的用人单位仍然存在,间接拒绝的更多。在这些现象的背后同样也存在着许多不利于女性发展的谬论与歧视。
关键词:性别歧视现存现象原因分析应对措施
正文:
目前,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最普遍,女性在就业中存在各种不平等现象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了,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中的各种不公平待遇愈演愈烈,社会上关于这类话题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归其实质是主要是对性别的歧视。女性就业歧视实际就是指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或明或暗的歧视手段,使女性在就业中丧失与男性平等的择业机会及待遇。
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性别原因,或拒绝接受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或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重视妇女的升迁机会,或使女性与男性相比同工不能同酬。
前不久,据中国妇女报报道,一公司女员工在怀孕期间被终止劳动合同,不愿离职的她愤然申请劳动仲裁。最终,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一审审核该起劳动争议案,判决某科技公司给付女员工一定赔偿,包括经济赔偿金,半个月产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差额,双倍工资共计17340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某科技公司在知道其怀孕的情况下通知不续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理应支付其经济赔偿。
日前,在各大卫视热播剧“咱们结婚吧”,女主人公杨桃因年龄问题,公司考虑其以后的生活婚姻问题,不给予以续签合同,给予辞职,她之后的一系列面试碰壁现象,让我们看到社会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的就业机会及性别上的歧视。同
f时,我国《劳动法》第l3条有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如果用人单位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因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使妇女在求职、收入、人力资本投资、晋升、解雇及惩戒等方面发生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