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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云南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产办”)共同管理,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文产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省级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省属文化企业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省级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省级文产部门负责审查全省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和项目实施条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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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并牵头组织项目的评审、推荐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状况、项目资金预算情况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并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和文产部门共同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省级各主管部门,州(市)文产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级项目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对所辖单位、县(区)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本部门、州(市)范围内申报项目进行择优汇总推荐上报(附件4)。
第七条县(区)文产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择优推荐汇总上报(附件4)。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九条贷款金融机构对出具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清单等单据和文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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