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
根据在卷证据,被查证属实的共有21名白血病等癌症患者通过陆勇先后提供并管理的罗树春、杨慧英、夏维雨3个银行账户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了价值约120000元的10余种抗癌药品。陆勇为病友们提供的帮助全是无偿的。对所购买的10余种抗癌药品,有“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品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鉴定,系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证明陆勇购买3张借记卡的证据有:1扣押的网银U盾与绑定的手机卡2银行借记卡开户资料3淘宝交易记录4银行交易明细5郭梓彪的证言6陆勇的供述等。
f本院认为,陆勇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__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__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__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__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沅江市公安局在办理本案中所冻结、扣押款项应依法处理。
陆勇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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