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5年12月18日佛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30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三项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名录第三章保护措施第一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二节历史建筑保护第四章修缮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
f性、可持续性。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建立本市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联动工作责任制。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
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管理。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管理以及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应急保护、维护修缮等相关建设活动的管理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管理等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并协助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保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