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第二条企业名称:邛崃市家庭农场第三条企业地址:邛崃市前进镇华山村7组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谷物种植;薯类、油料、糖料种植;蔬菜、食用菌和园艺作物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种植;中药材;林木的育种和种植;内陆渔业;农业服务;观光旅游;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200万元,先期投入105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f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
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
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
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
年
月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
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
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
f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十七条清算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