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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设两个方面,其分配和安排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县,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三)突出农村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及渠道配套,提高灌排能力;(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五)兼顾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差异,适当向苏北地区倾斜。第九条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改造,适度新建小微型水源工程。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小型灌排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区渠系配套、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塘坝(容积小于10万m)、小型涵闸(流量小于1m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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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省以上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对象和建设内容,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有关政策及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第十条省以上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材料费;(二)工程设备费;(三)施工机械作业费;(四)项目管理费。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支出。各项目县可从省以上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层层重复提取,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开支要从严控制,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第十一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经济因素”包括粮食总产量、商品粮产量、人均粮食产量;“绩效因素”包括市县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f省级根据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以及上述因素,测算确定分配给各项目县的资金补助额度。第十二条省以上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的补助比例分别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60、70,对宿迁不超过80。第十三条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重点县申报主体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1.农户或联户;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3.村、组集体;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以及专项资金规模,结合本省实际及时制定和发布年度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要求、建设范围与内容、项目申报条件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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