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发包人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改变或换用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行业惯例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_______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修改后重新进行验收。工程经验收符合规范要求,验收_______小时后,发包人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人代表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2.发包人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_______小时之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人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3.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发包人提供一式_______份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另附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2.发包人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_______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_______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_______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_______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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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在_______天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2.如双方对增减工程量的价格存在不同意见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时,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仅对有争议的签证价格聘请具有审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审价,并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之日起_______天内审核完毕。双方同意本工程增减工程量的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