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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修订稿)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活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第四条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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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首批危险化工工艺(以下简称危险化工工艺)和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统称实施机关。第七条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接受委托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第二章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在布局等方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产业政策,各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必须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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