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京工发(2011)56号)京工发(2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管理,确保工会经费(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支持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0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西城区部分街道、丰台区、昌平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开展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试点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代收范围及标准第三条在试点区范围内,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标准,对除中央直属单位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第三章代收程序第四条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季度计算申报缴纳。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和缴费。第六条缴费单位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向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也可以直接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第七条缴费单位直接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综合申报表。第八条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持缴款凭证到开户银行缴款,并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九条缴费单位凭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第十条工会经费(筹备金)因申报、缴费等过程中发生错误造成多缴的,缴费单位向试点区总工会,局、总公司工会,产业工会(教育、金融、国防、市直机关工会)提出申请,办理退费手续。第十一条逾期未缴或者少缴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第四章代收管理第十二条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缴入北京市总工会工会经费专户。第十三条已开立工会账户的缴费单位,其工会经费应留成部分由市总工会经审核后分
f配。第十四条市总工会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建立健全代收工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