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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审查中如何“谈话”:2018年纪委监委遴选专业考点
根据不同的情形,纪委的谈话方式一般分为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函询谈话、诫勉谈话、执纪审查谈话五种,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流程,对被谈话人的影响也有很大差别。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中,对不同的谈话方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任前廉政谈话属于廉政教育范畴;提醒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属于已经有举报或问题反映,但尚不必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形;执纪审查谈话属于涉及的举报或线索问题严重,是执纪审查过程中的一种必要手段。
一、任前廉政谈话所谓任前廉政谈话,是由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的主要负责人对即将走上新领导岗位的干部进行的教育谈话。实际操作中,大多由本地(本部门)的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进行谈话,分管组织工作的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做讲话。这种谈话相对比较轻松,主要内容一般是传达上级党风廉政精神,进行廉洁从政教育,提出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谈话中突出廉政勤政、履职尽责等内容。谈话的方式可以一对一谈,也可以采用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谈话。谈话后,一般都要与参加谈话的新任领导干部签订《廉洁承诺书》,要求做出郑重承诺。现在,很多地方和部门也会安排新任领导干部参加廉政法规测试或者观看警
f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发放廉政手册等。目前,任前廉政谈话已经是干部提拔使用的必经程序。
二、提醒谈话
提醒谈话,是纪委针对反映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为的是“敲响警钟、防微杜渐”。在《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指出提醒谈话也是党委在落实主体责任时践行的一种谈话措施。
这类问题大多是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党风政风举报电话、巡视巡察或其他专项检查等途径取得,随着互联网及信息平台的发展,也有一部分是通过网站、微信平台等获得,反映的问题一般比较笼统、不具有可查性,虽然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了不良影响,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经查证事实证据不足,通过谈话会起到对其他相关党组织或党员干部提醒警示作用。
提醒谈话和警示谈话比较类似,一般要求在纪委办公区域进行,由纪律审查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必要时也可以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谈话内容包括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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