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
f前言
《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分为10个部分:
第1部分:适用范围第2部分:总则第3部分: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修造船厂发展概述第4部分: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现状第5部分:建设目标第6部分:建设内容第7部分:运管方案第8部分:保障措施第9部分:图件要求第10部分:报告编制框架
f1适用范围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的要求,本指南适用于港口、码头、装卸站、修造船厂和到港船舶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污染物主要包括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垃圾、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废气清除残余物等。
2总则
21编制目的全面系统研究评估辖区内港口、码头、装卸站、修造船厂和到港船舶的染物
接收、转运及处置现状,明确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需求,提出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运营机制,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提升污染物管理控制水平,促进生态绿色发展。22编制原则
(1)资源统筹规划。综合考虑港口、码头、装卸站、修造船厂及城市区域内可利用的已建和在建环保设施,充分利用现有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科学规划新建、改扩建设施,提出港口、码头、装卸站、修造船厂和到港船舶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建设方案。
(2)部门联合协作。强化各部门对港口、修造船厂和船舶污染物监管职责的落实,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港口)、海事、工信、环保、住建等部门的管理任务和措施,形成多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管模式。
(3)强化运营管理。形成港口、码头、装卸站、修造船厂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的运营机制,推进污染物的集中处理,进一步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促进相关设施有效衔接、稳定有效运营。
f23编制范围沿海和长江干线原则上按照“一港(市)一方案”编制。原则上以港口、码
头、装卸站和修造船厂所在地的区域范围为基础,可综合考虑周边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
其它内河可按照“一省一方案”编制,部分特殊区域可按照特定区域编制。研究空间范围原则上以行政区域范围为基础,重点关注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修造船厂的规划范围以及可用于接收转运处置相关污染物的环保设施等区域。
研究时段主要考虑当前港口、码头、装卸站、修造船厂和到港船舶的污染物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