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
政府及其办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合法性审核和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
备案审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审查范围和标准
一审查范围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
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
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
的行政公文。”
二审查标准
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2、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4、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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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四、所需材料起草部门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该文件的说明;(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五、审查决定承办人A对送审稿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暂缓审查或退回意见;符合条件的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科长审核后,承办人A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到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征求意见,或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承办人A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修改,形成讨论稿,报主管主任(或主任)审定。六、公开公示本制度在牡丹江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办网页)长期公布(一)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二)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