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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上海海关学院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尧瑞男生于1990年5月29日汉族天津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上海海关学院学生住在上海海关学院24号楼311宿舍,因涉嫌盗窃一罪,于2010年6月4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上海海关学院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上海海关学院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上海海关学院法学0901班看守所。辩护人:上海海关学院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尧瑞犯盗窃罪于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海关学院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宁、刘天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一明,被告人张尧瑞及其辩护人张凯棋、张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海关学院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4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被告人张尧瑞找好友魏光宇借自行车出去看世博会,将自行车停在看车员任瑞瑶看守的车库里。后来,被告人张尧瑞看完世博去车库取车,由于天黑误将失主王一明的高级自行车骑走。直到将自行车还给好友魏光宇时发现自己骑错车,经二人商议,由魏光宇取回自己的自行车,张尧瑞返还误取自行车。事后,魏光宇取回自己自行车,张尧瑞未归还误取自行车,将高级自行车占为己有。显而易见,被告人张尧瑞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失主王一明的私人财产。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尧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失主王一明的陈述、被告人张尧瑞供述、证人的证言以及指纹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尧瑞,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而且盗窃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王一明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张尧瑞是属于误认他人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当事人也并没有主观上的意图秘密窃取。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张尧瑞主观上并不符合“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主观构成要件。”被告张尧瑞客观上并不符合“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这一客观要件。因而,公诉方的定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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