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10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一方提出协商,三十日内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11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以确认函形式予以确定,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为准。11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12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12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f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第十三条生效及其他131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133本协议取代了双方就委托事项之前所达成的任何口头协议、谅解或备忘录。134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并不因此导致整个协议的无效。双方可根据协议的本意重新达成有关约定。本协议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协议中的排他性条款、争议条款、违约规定条款仍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135一方未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应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也不限制其在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
(以下无正文)
f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年月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年月日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