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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初稿)
甲方:盐城市卫生局乙方:为保证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及时获得补偿,同时维护定点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平稳健康运行,根据《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盐卫基妇〔2008〕48号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认真遵守省、市新农合制度各项政策规定。第二条甲方制定统一的新农合市级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转诊补偿政策、补偿结算格式合同,协调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与乙方建立补偿结算协议,并监督协议履行。第三条新农合政策方案、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调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工作。乙方有责任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并向参合人员提供宣传咨询服务,通过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将新农合的主要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宣传到位,同时要教育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向参合人员作违背政策或协议内容的宣传。第四条乙方要指定一名院级领导负责新农合网络直报工作,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新农合工作,安排不少于2名的专职人员(财务和医务人员)具体参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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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要为开展新农合业务提供必备的办公场所、信息化设备,在医院内部局域网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诊疗项目,并做好维护工作。设立新农合患者费用结算窗口,并主动向就医参合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结算清单等。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显要位置悬挂“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牌匾,设置新农合政策宣传栏,将新农合主要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标准、本协议重点内容和参合人员住院费用向社会群众公布,保证群众的消费知情权。第六条县(市、区)依据管理需要查阅或复印参保患者的病历资料、询问当事人、核实病人身份、核查医疗费用和相共财务凭证等资料时,乙方应提供支持与配合。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二、就诊管理第七条参合人员在乙方医院住院时,乙方应认真审核、登记患者的个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新农合参合证卡、转诊单等证明文件。第八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杜绝诱导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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