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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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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r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r
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r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r
法规,制定本规定。r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r
用本规定。r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r
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r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r
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r
措施。r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r
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r
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r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r
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r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r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r
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r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r
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r
查治理制度。r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r
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r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r
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r
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r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r
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r
分析查找透水原因。r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r
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r
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r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r
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r
工作的科技水平。r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r
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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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r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r
  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r
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r
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r
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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