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事故中涉及国家工作
f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案件,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要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办、信息共享等制度,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查办案件的工作合力。
三、职责分工(一)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牵头工作,综合协调、指导和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组织联合督查,汇总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向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牵头查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出防范措施,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研究提出修订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议,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动态监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落实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监察部:负责查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强化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以及瞒报、谎报事故和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坚决查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四)公安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除职务犯罪之外)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
f(五)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刑事侦查、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六)其他有关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爆行业和通信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资委和电监会等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督促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订和完善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落实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自查标准(一)政府及监管部门
1对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行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