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了解交易对象或市场行情,盲目购买,成交价格往往偏高。相反,如果卖方不了解交易对象或市场行情,盲目出售,成交价格往往偏低。(4)急于出售或急于购买的交易。例如,欠债到期,无奈只有出售房地产来偿还。在这种急于出售情况下的成交价格往往偏低。相反,在急于购买情况下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成交价格往往偏高。(5)交易双方或某一方对所交易的房地产有偏好的交易。例如,买方或卖方对所买卖的房地产有特别的爱好、感情,特别是对买方或卖方有特殊的意义或价值,从而买方执意要购买或卖方惜售,在这种情况下的成交价格往往偏高。(6)相邻房地产的合并交易。房地产价格受土地形状是否规则、土地面积或建筑规模是否适当的影响。形状不规则或者面积、规模过小的房地产,价值通常较低。但这类房地产如果与相邻房地产合并后,则效用通常会增加,会产生附加价值或“结合价值”。因此,当相邻房地产的拥有者欲购买该房地产时,往往愿意出较高的价格,出售者通常也会索要高价。所以,相邻房地产合并交易的成交价格往往高于其单独存在、与其不相邻者交易时的正常市场价格。例如,在图61中有甲、乙两宗面积较小或形状不规则,或宽度与深度的比例不适当的相邻土地,市场价格分别为50万元和30万元。如果将该两宗土地合并为一宗土地,由于面积增大或形状变得较规则而有利于合理利用,合并后的土地市场价格为120万元。可见,合并产生的增值为40万元(120-50-30=40)。在这
f种情况下,如果地块甲的拥有者购买地块乙(反之亦然),地块乙的拥有者可要价30万元至70万元(30+40=70),合理的要价为45万元(30+40×30÷80=45)。地块甲的拥有者愿意付出高于30万元的价格取得地块乙也是正常的,因为他至少没有损失,而且还可能分享合并所产生的增值收益。
(7)特殊交易方式的交易。例如拍卖、招标、哄抬或抛售等。房地产正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常成交价格的形成方式,应当是买卖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经过充分讨价还价的协议方式。拍卖、招标等方式容易受诸如现场气氛、情绪,竞买人之间的争强好胜,甚至购买房地产看中的不是房地产本身的价值而是购买房地产这一行为所带来的广告宣传效应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而使成交价格失常。但中国目前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例外。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形成的价格尽管也要受上述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但相对于协议方式较能反映市场行情,协议方式形成的价格往往偏低。其原因是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出让人是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