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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1019【实施日期】2000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的决定2010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0月19日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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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将科技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明显提高支柱产业、基础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保护生态、防治环境污染的;(四)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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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专利技术及其他科技成果首次转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六)加速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五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科技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六条企业应当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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