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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f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
f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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