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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之设计、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之设计、施工阶段
设计施工阶段是开发商委托设计公司和建筑公司进行项目设计、建设的阶段。该阶段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阶段。该阶段主要涉及印花税、对外支付劳务代扣代缴、计税成本的核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事项。(一)印花税房地产开发阶段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主要包括采购甲供材料、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合同。甲供材料应按购销合同税目,按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税率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税率贴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按收取的费用金额,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收取的保险费收入金额的千分之一税率贴花。(二)代扣代缴涉税事项
f房地产设计,施工期间涉及的营业税事项,主要包括:对外支付款项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一、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对外支付款项的营业税代扣代缴问题,主要发生与接受境外上述劳务时的涉税事项。1、接受境外建筑设计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境内房地产企业接受境外建筑设计劳务,属于应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劳务。2、代扣代缴义务的判断
f《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企业发生对外支付建筑设计劳务款项时,要判断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应向发生业务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其境内是否存在经营机构或境内代理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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