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法》第六章执行。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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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事项。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
(一)本协议一式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签名:合伙人签名: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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