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价抵偿给华某
f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参加分配执行款物受偿的权利。将煤矿作价5515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未经市场公平竞价、竞买,仅取得申请执行人华某个人同意便草率作价抵偿,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富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申请执行人华某的债权与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属于相同类型,华某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以(2015)富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将兴仁县佳顺煤矿作价全部抵偿给华某是违法的。涉及申请执行人华某、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执行款物的分配方案,应由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共同协商解决。据此,申请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特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依法办理,并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富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f附: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2)仁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执行申请书、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案件审查立案情况、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书、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3)仁执字第73、135、197号执行裁定书;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3)仁执字第197号、498号、(2014)仁执字第396号、(2015)仁执字第277号、294号、313号执行裁定书、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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