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IF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CIPCPT
其他贸易术语:
EXW
DDP
f附: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CFR“成本运费”、目的港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CIP运费、保费付至CPT运费付至、目的港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八、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f(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九、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用更为迅捷的方式将撤回承诺通知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从而使承诺通知自始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