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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合并应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考虑。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第20号”按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该方法下,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是集团成员内部的权益的重新结合,不会造成企业集团整体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其会计处理方法类似于权益结合法,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按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合并方支付的对价与取得被合并方净资产份额的差额不产生商誉或损益,应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再冲减留存收益。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际是一种购买行为,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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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采取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购买方的购买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均按公允价值计量。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成本与取得被合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异分两种情况处理,前者大于后者时确认为商誉,前者小于后者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财税59号文”对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做了明确规定,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即“应税合并”,“财税59号文”规定,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以外,企业合并的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对合并企业来说,是一种对价支付行为,除了非现金资产支付需视同销售涉及税收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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