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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作者:冯介爽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
摘要:国际航空事故一旦发生即面临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的不同直接影响赔偿权利人的赔偿结果。本文主要阐述的内容包括国际空难的认定、国际航空事故的法律适用和我国国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在国际私法上的适用。
关键词:国际航空事故;归责原则;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25902
作者简介:冯介爽(1992),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选择乘坐飞机商务出行或旅游往返等情形越来越普遍。不幸的是,空难事故也在不断发生。2014年3月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从吉隆坡飞往北京的途中失联,客机上共有239人,其中有227名旅客和12名机组人员,航班的遇难者分别来自13个国家。飞机的残骸至今未找到,但机上人员可能已全部遇难。
失联客机MH370的一名遇难乘客的家属要求马航和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公布飞机失联的相关信息,已经于2014年3月25日向美国一家法院提出诉请。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和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很可能面临一个关于MH370航班失联的巨额赔偿的诉讼。
一、国际航空事故的认定
关于国际航空事故的认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第96条规定:国际航班是经过一个以上国际领土之上空间的以航空器从事旅客、邮件或货物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尽管国际航空事故的认定中很多因素,比如受难者的经常居住地、航班的始发地、航班的目的地、航空公司所在地、机票的销售地等因素在不同受难者身上的体现有很大差异,但是我们仍然寻求一个最合理的标准来界定国际航空事故,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正好符合了这个条件,因为它是以飞行的航空器跨国界为标准。
国际航空事故的发生必然引起事故责任的产生,但是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公约或者协议来规范这种事故责任。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如何判断国际航空事故的性质,取决于事故受难者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合同。如果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的航班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中的有一个不在同一国内,那么应当认定为是国际的航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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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航空事故的法律适用
1958年,中国成为了《华沙公约》的缔约国;2005年,中国又成为了《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性质都是国际公约,是由各个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