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四)承担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第九条
对象与范围
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在省内注
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条件。各市应通过创新券加强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基地等入驻企业的支持。第十条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
(一)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二)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合作研发。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工业设计类服务等不纳入支持范围。第十一条纳入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
平台的各管理单位须在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并公布服务内
f容和服务规范。管理单位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作为代理,承办开展创新服务和合作研发的相关事宜。第十二条省内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
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创新平台基地应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开放共享服务和技术研发合作。
第四章第十三条
发放与兑现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填
报相关信息进行注册。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信
息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发放5万元创新券。第十五条企业在相关创新活动完成后,将服务或研发
合同、支付凭证、结果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申请兑现,并通知服务提供方或合作研发方通过系统进行确认。第十六条服务提供方和合作研发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
成兑现申请信息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第十七条兑现申请在5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
进行补助;兑现申请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定额比例方式进行补助,定额比例由各市确定,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第十八条各市可采取分批或定期处理等方式对上传
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创新券系统及各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
f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指定部门兑现。第十九条创新券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在有效期内未开
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自动作废。
第五章第二十条
监督与考评
管理服务中心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和实
地抽查的方式对各市创新券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