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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1990年8月2日,劳动部劳锅字1990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第三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第四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第六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七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1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2《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6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第八条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验,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C类: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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