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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4.3.7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l出入口不应少子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3.8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5.1燃煤设施
5.1.5煤粉锅炉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的煤或煤种,煤质难固定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2燃用磨损性不强、水分较高、灰分较低及挥发分较高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3煤质适宜时,宜选用中速磨煤机。
5.1.6给煤机应按下列要求确定:1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1台给煤机发生故障时,其余给煤机的总出力,应能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100%的给煤量;2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型式,应根据设备的布置、给煤机的调节性能和运行的可靠性等要求进行选择,并应与磨煤机型式匹配;3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同。其计算出力,埋刮板式、刮板式、胶带式给煤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10%,振动式给煤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5.1.7煤粉锅炉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宜符合下列要求:1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2每台给粉机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出力的130%。
7.0.4锅炉房燃气质量、贮配、净化、调压站、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当燃气质量不符合燃烧要求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
7.0.5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f9.1.6锅炉房宜设置1个给水箱或1个匹配有除氧器的除氧水箱。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2个给水箱或2个匹配有除氧器的除氧水箱。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工况条件下所需20~60mi
的给水量。
9.1.7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布置高度,应使锅炉给水泵有足够的灌注头,并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1给水泵进水口处水的汽化压力和给水箱的工作压力之差;2给水泵的汽蚀余量;3给水泵进水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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