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专职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师1人,职业资格至少为初级。分厂下属各生产车间设置兼职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员1人。班组设置兼职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员1人。(四)非纳入产业链公司环境监督管理员设置要求应设专职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师1人,职业资格至少为中级。公司下属各生产车间设立设置兼职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员1人。班组设置兼职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员1人。(五)以下单位应配备兼职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员1人。物资供应分公司、研发中心、销售公司及股份公司各职能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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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国控企业,环境中级监督管理师不少于2人。第八条监督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一)掌握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二)掌握环境保护基础知识;(三)掌握污染防治理论和技术;(四)熟悉污染物测定和分析技术;(五)掌握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技术和相关知识等;(六)掌握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第九条公司环保监督人员每季度向公司环境保护部、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环境监察
机构报告有关情况。第四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惩。第五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附则奖惩
各单位根据环境监督人员的工作给予津贴补助。公司环境保护部对环境监督管理师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并严格考核和奖
本办法由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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