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2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各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障和人才支持。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有利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进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按时完成各项改革试点任务,为全面推进改革积累经验。二、改革试点的实施范围改革试点在以下范围内进行:(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二)少年宫以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市、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三、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改革试点重点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机制,创新评级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