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管理部门报告;(五)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产品的分类与命名
f第十七条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体外诊断试剂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产品。(一)第一类产品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一类、第三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者药敏试验的试剂;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者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三)第三类产品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第十八条第十七条所列的第二类产品如用于肿瘤的诊断、辅助诊断、治疗过程的监测,或者用于遗传性疾病的诊断、辅助诊断等,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如该药物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医疗用毒性药品范围的,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
f第十九条校准品、质控品可以与配合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合并申请注册,也可以单独申请注册。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质控品,按第二类产品进行注册;与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质控品单独申请注册时,按与试剂相同的类别进行注册;多项校准品、质控品,按其中的高类别进行注册。
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类别确认后,申请产品注册或者办理产品备案。直接申请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确定为第二类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申报资料转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评审批;境内体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