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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1月1日起实施新颁布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对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作了相应的修改其进步性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全球经济竞争时代各国公司立法者普遍认识到公司资本制度的安排与一国商业经济发展的互动关联。鉴于此各国公司立法者纷纷对资本制度进行思考何种公司资本形成规则的设计能满足公司融资的需求机动化又能平衡公司参与人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何种公司资本维持规则的设计方能既实现股权投资者的回报又能兼顾债权投资者的权益安全何种公司资本制度退出规则的设计方能回应投资者退出的合理要求又不减损公司资产及至损害相关群体的利益
在商业实践经验的指导下大致形成以下共识公司资本制应以赋权型规则为主以致力于推动企业效率化筹资与提升国家竞争力为终极目标以最低的成本推动公司资本的形成以充分的公司经营自治谋求筹措资金的机动化开发社会资源并创造社会财富。
一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三种基本模式
经过长期的立法实践,西方各国公司法基于其立法宗旨,社会背景,法律传统和现实需要等多方面的因素,对资本的形成方式进行了不同的设计,并制度化了相应的法律规则,由此产生了各国相对稳定的资本形成制度或形成方式,各国的规定虽然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三种不同模式的资本形成制度。
(一)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大陆法系对于法定资本制的界定是指公司设立之际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资本总额一旦一记载于章程即应一次认足并募足不得分次发行但股份认足后股款可以分期缴纳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模式。而英美法系则认为凡公司设立之际有法定声明资本要求与限制且在公司分配或回购之际以声明资本为底线标尺要求的公司资本制度模式均为法定资本制。在资本确定主义原则下公司资本是章程所规定的确定数额的资本该种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股东认购和缴付公司在设立之后要增加资本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资本确定主义原则最初为法国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设立。此种制度至今仍然被某些大陆法系国家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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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两大法系对法定资本制的内涵认识不同是因为两者公司法学理观察视角的不同。大陆法系公司法理学从公司设立之际的资本形成环节来定位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而英美法系则从公司资本形成公司运营过程中的资本变动公司分配公司回赎股份公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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