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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工字〔2011〕28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修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代理机构考核办法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12月5日印发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1
f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用本《办法》。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第二章考核方式、依据及内容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加分扣分制,考核基本分为100
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至99分的为B级,60分(含60分)至79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体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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