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实施方案、听取工作汇报
f和受理村民的申诉、检举、控告、纠正违法行为等方式,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第八条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候选人名单、选票等,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县级、乡级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二)部署、指导水行政区域内的选举工作;(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检举和控告;(五)确定和公布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六)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七)为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八)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工作;(九)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十)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乡级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当对本届村民委员会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包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等方面组织进行审查或者审计,并公布审查或审计的结果。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5至9人组成,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其中1人主持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代表村民利益,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f(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送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五)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委托书和其他材料,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法;(六)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并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七)依照法律、法规拟定选举大会具体选举办法;(八)做好选举准备工作,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九)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十)监督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组成之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