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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和造价咨询成果的优良评语;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在行业评比中受到表彰或奖励;
(四)其他应予以表彰或宣扬的行为。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认定:
(一)市级以上(包括市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奖励的文件;
(二)经有关部门核实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和造价咨询成果的优良评语;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在行业评比中受到表彰或奖励证明;
(四)能证明良好信用信息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三)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四)违反《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五)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相关规定,被要求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被投诉、举报的;
(七)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恶劣行为。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f(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或惩戒决定书;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五)《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六)经有关部门核实的投诉、举报材料;
(七)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恶劣行为,经有关部门核实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客观、公正、有效的原则”,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查询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管理文档,本文档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信息采集的渠道:
1基本信用信息: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造价专业人员资格标准,由省造价管理部门确认记录。
2良好信用信息:可通过本办法第九条,经省造价管理部门确认记录。
3不良信用信息:可通过本办法第十一条,经省造价管理部门确认记录。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公布期为:基本信用信息根据变化情况随时调整;良好信用
信息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造价专业人员限期整改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在限期完成整改的,可缩短其不良
信用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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