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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2000年前后在“科技网络股”(美国)化为泡沫后,国内的风投行业也随之逐渐走向低谷。但是随着2007年我国施行了《合伙企业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2014年证监会公布实施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基金备案制度、合格投资者等一系列制度,自此国内PE行业走上了新常态自律发展之路。2009年国内正式将创业板推向市场,2012年新三板正式扩容,场外市场得以迅速发展,2014年国内重新启动了IPO等资本市场行为,均有效的刺激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并促使PE行业呈现出强势反弹之势,无论是募资规模还是投资案例与总额,均创新高。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4月份为止,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创业投资管理基金的规模已经达到了9028亿元,与去年底相比增长了大约20,而且管理人的数量也超过了1万家;当前国内百亿级别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已经有171家之多,募资超千亿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也并非鲜见,这标志着国内PE发展步入了黄金时期。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方式
就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而言,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信托制、合伙制以及公司型三种组织形式。具体分析如下:
1信托制基金
信托制组织形式下的私募股权基金也即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主要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而建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信托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主体资格界定,在涉及工商登记等方面存在诸多主体障碍,导致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对外投资主体形式上存在瑕疵。现阶段信托制下基金设立重要组成主体为:
(1)投资者,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而言,实际上就是委托人,实践中投资者将财产以委托方式交由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发放凭证以证明投资者有财产收益权或与投资者签署相应协议,保护投资人的权利;投资者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资金必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投资者不能通过募集方式获得资金并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资者对有权监督托管人、管理人,并且有权根据契约针对管理人以及托管人的侵权或者不合理行为提起诉讼。
(2)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实际上就是基金的受托人,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相关的信托契约,对所管理的所有资金采取受托方式按照与投资者的协议约定进行有效管理;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其主要的职责在于有效的管理基金资产,按照约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标的筛选,按照约定的规则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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